证券代码:300174 证券简称: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:2023-045
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
【资料图】
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
一、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
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召开,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
合的方式。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 日下午 2:30;网络投票时间为:
(1)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,2023 年 8 月 1 日的交
易时间,即 9:15—9:25,9:30—11:30 和 13:00—15:00;(2)通过深圳
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,2023 年 8 月 1 日 9:15-15:00。
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,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,本次股
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
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。
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.9736%。
其中,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76 人,代表股份 1,341,119
股,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.3732%。
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;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。
二、议案审议表决情况
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,审议通过了
以下议案:
期持股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
表决结果:同意 86,128,322 股,反对 0 股,弃权 13,700 股;同意
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841%,同意票超过了出
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。
中小股东表决情况:同意 3,421,569 股,反对 0 股,弃权 13,700 股。
长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》
表决结果:同意 86,128,322 股,反对 0 股,弃权 13,700 股;同意
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9841%,同意票超过了出
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。
中小股东表决情况:同意 3,421,569 股,反对 0 股,弃权 13,700 股。
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,指派汤瑞昌律师、游志平律师出席了
本次股东大会,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(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
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),认为: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
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
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股东大会议事
规则》的有关规定;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;表
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;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四、备查文件
特此公告
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○二三年八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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